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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11:13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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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5〕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己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古茶树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茶树资源,指属于山茶科山茶属茶亚属的野生茶树和具有一定历史的人工栽培茶树,以及和其它物种形成的野生茶树群落和古茶园。
  第三条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个等级。
重点保护的古茶树资源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分布的古茶树资源、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的古茶树资源,以及具有重大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古茶树资源。
一般保护的古茶树资源包括除以上重点保护以外的其他古茶树资源。
  第四条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名录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茶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列入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名录的古茶树 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牌及界碑。
在列入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名录的古茶树资源集中分布区域及濒危古茶树分布点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保护点,并划定保护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茶叶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古茶树资源规划、调查、普查、登记、保护、等级划分等工作,并做好研究、利用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环保、商务、科技、教育、外事、旅游、公安、交通、建设、农业、国土资源、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须在县级以上林业和茶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茶树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禁止一切破坏保护古茶树生态环境,危害保护古茶树资源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重点保护的古茶树资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从事如下活动:
  (一)采集、加工、销售古茶树标本及产品;
  (二)砍伐、修剪、移栽古茶树;
  (三)对古茶树施用化肥料、农药等外来物质;
  (四)在古茶树林地内进行狩猎、放牧、砍伐、挖掘等行为;
  (五)在古茶树周围新建房屋、修坟、立碑、砌坎、筑坝、取土、采矿、用火;
  (六)在古茶树周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渣建对大气、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工厂。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工作需要,需采集重点保护古茶树叶、枝、茎、根、花、果的,必须依法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
  第十条 需对古茶树进行迁移的,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重点保护古茶树资源所在区域进行旅游开发,须经市级茶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市、县(区)林业、茶叶、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开发过程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古茶树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古茶树的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对重点保护的古茶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采摘重点保护古茶树的,没收采摘工具、实物,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批准的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摘重点保护古茶树的,没收采摘实物,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收购、加工、出售古茶树的茎、叶、花、果、种子的,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挖取古茶树树根、剔剥活树皮或移植重点保护古茶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外国人擅自对我市境内重点保护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采集和收购重点保护古茶树制品及标本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实物及考察资料,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转让、买卖古茶树采集证、出口批文或许可证明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破坏古茶树生存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茶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旅游项目的,或不按批准的旅游开发规划、古茶树保护方案、环境管理方案施工建设旅游项目的,或者不按批准的古茶树保护方案、环境管理方案管理旅游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茶叶、环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或停止营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古茶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的宣传教育等法定职责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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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16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州委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州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大理州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引进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类的项目)、资金的中介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外币投入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奖。



  第三条 引进州外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外方注入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按引进州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资金,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以50万美元为起点,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满三年时按引资额的0.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还本无息资金,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后,按引资额的0.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无偿赠款的,由同级财政按赠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政府赠款、慈善机构捐款除外)。 

第七条 引进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上述条款兑现奖励金外,并按当年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由引资的中介经济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填报《大理州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投资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经县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奖励金的组织或个人,由同级政府负责追回,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全州十二县市(两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纳入全州“三个文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中的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每项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计奖。大理州原制订的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室、大理白族自治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共青团


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24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听取并讨论了王兆国同志代表共青团第十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工作报告。大会认为,报告对共青团十大以来全团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报告提出的全国青年和共青团组织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中的任务,符合党的十二大精神,切合青年工作的实际。大会决定批准这一报告。

  大会号召全体共青团员、广大团的干部和全国各族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高举共产主义旗帜,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接班人,为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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