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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6:07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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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
政府令29号


  《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但总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用房1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用房1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用房100平方米)。
第三条 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采取政府主导、社会统筹、分级负责、以区为主的办法,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理念进行运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所需资金实行社会统筹。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增加10元,增加部分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作为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专项资金。其中,单独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高科技工业园,增加部分上缴市财政,用于统筹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会同东港区、开发区搞好社区居委会的总体布局,确保城市社区划分科学,布局合理。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搞好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选址定点,足额征收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专项资金,并及时上缴市财政。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负责对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东港区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是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责任主体,负责社区居委会的设立、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设计、建设与管理等。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没有配套用房或配套用房不达标的社区,可暂采取租赁方式解决临时用房,然后通过新建或购买方式解决。
由“村改居” 或“城中村”改为社区的,原居(村)委会的配套用房性质不变,交由社区居委会继续使用。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由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搞好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规划,区政府(管委)负责建设。
第八条 区政府(管委)每年年初提出需要解决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具体方案和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每年收取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专项资金的数额和区政府(管委)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实际支出,给予80%的补助,其余20%由区政府(管委)解决。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补助资金采取量入为出、分期拨付的方式,每年年初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拨付60%,另外40%年底一次结清。
第十条 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社区居委会享有使用权,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由“村改居”或“城中村”改为社区的,配套用房产权不变。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转让、挪用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否则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为确保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落到实处,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从民政、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加强社区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导、检查、协调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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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件精神做好煤炭行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件精神做好煤炭行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运行[2001] 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煤炭局(行管办):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关闭小煤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和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了解各地关井、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目前煤炭行业经营状况和未来供需走势,有针对性地做好今年后几个月的工作,最近,我委召开了8个重点产煤省主管副省长、经贸委和部分产煤省煤炭工作座谈会,对今年后几个月煤炭行业重煤炭局负责同志参加的煤炭工作座谈会,对今年后几个月煤炭行业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做好几项重点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规定,把“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坚决关掉。“四个一律关闭”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一律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一律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关闭;“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关闭。关闭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组织检查验收,真正做到全部关闭、不留死角,所有关闭矿井都必须做到井筒彻底毁闭,井口填平,设备设施全部拆除,有关证件全部吊销,防止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

  二、对已经停产整顿的乡镇煤矿,抓紧组织检查验收。各省(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办《紧急通知》要求,制定严格的检查验收标准,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起成立检查验收组,对乡镇煤矿进行检查验收。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坚决予以关闭;凡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基本规模要求的合法煤矿,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报经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整个验收工作一定要建立责任制度,统一领导、统一安排、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严防弄虚作假。

  三、国有重点煤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做好生产组织工作。关闭小煤矿是为了淘汰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优化煤炭生产结构,为国有大矿发挥生产能力腾出市场空间。随着关闭小煤矿力度的加大,国有重点煤矿特别是那些有市场、有效益的大矿应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好生产,努力增加收益,加快货款回收,积极补还欠帐,切实担当起保证全国煤炭供给的重要责任。

  四、抓住当前国际市场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煤炭出口。按照今年部署,紧紧抓住当前国际煤炭市场需求转旺、价格回升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充分用好国家鼓励煤炭出口的优惠政策,加强对货源、运输等方面的协调,力争今年煤炭出口突破8000万吨,促进煤炭经济形势持续好转,确保煤炭行业整体扭亏为盈,为全年外贸出口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做贡献。

二OO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人大常务委员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从1996年开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进行了10年,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
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从1996年起到2000年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通过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
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学习宪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各部门、各地方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把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必备的素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基层组织应当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六、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实际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要从坚持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
八、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领导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9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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