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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14:50:57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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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18日,专利局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现将我局制定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我局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发布的《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以后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同时废止。
该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根据规定期限,在该办法执行后缴纳的费用,其减缓比例按新办法自动转换,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减缓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二、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5%,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
三、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5%,单位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50%。
四、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
五、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除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理由外,同时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六、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书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费用。
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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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通知

机械电子工业部、劳动部


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
局),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提出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有步骤地推
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的精神,从现在起,机械类车工、电工等26个通用
技术工种(见附件)招收新工人要逐步实行从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招收,并
在1997年以前实现。

  认真作好这项工作,对于从根本上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增加
企业的竞争力,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具有重大的意义。请各地注意作好以下几方面
的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要按照机电部职
工教育“八五”计划中提出的职业技术学校规模应达到本地区机械工业职工总数3
%以上的要求,作好职业技术学校的发展规划。当前,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规模尚
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利用多种渠道,包括利用关、停企业扩建、新建技工学校,
或利用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进一步扩大技工培训规模。

  各地区要按照原国家机械委教字〔1988〕15号《关于发展技工学校联合
办学的意见》的精神,充分挖掘现有职业技术学校的潜力,发挥各自的优势,走联
合办学的道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在落实技工学校招生计
划时,要尽量满足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招生需要。同时要帮助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创
造条件扩建、新建技工学校。

  三、本通知首先在国有大中型机械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按照本通知的精神,
各单位要作好用工计划,并尽快安排相应的招生和代培工作。

  小型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招收新技术
工人的目标。

  四、各地机械厅、局(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作好前期准备工作,结
合本情况制定实施计划。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请报机械电子工业部教育司和劳动部培训司。

  附件: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工种目
录(略)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
1993年4月15日,

第一条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是交通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交通专用通信网的统一和畅通,充分发挥交通移动通信的作用,有效地利用800MHz频率资源,切实加强无线电通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申请使用800MHz集群移动通信频率,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部无委办)根据全国交通系统800MHz频率规划,负责审批交通系统各部门设台申请,核配工作频点。
第四条 各申请单位应根据全国交通通信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本地区800MHz集群系统的建设布局。
第五条 交通专用集群通信的设台申请,统一由部无委办办理。申请单位应提交设台和使用频率的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所设台台址、功率大小、覆盖范围、业务量、建设期限及效益分析等。经批准后到地方无委办理设台手续。
第六条 设置800MHz集群通信系统台站,其无线电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通信技术体制及进入交通专用通信网联网工作的入网要求,设备选型需经部无委办同意。
第七条 各设台单位在交通专用800MHz频率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也可向地方无委申请使用其它800MHz频率,并报部无委办备案。
第八条 频率使用应贯彻有偿占用的原则。
第九条 部无委办根据频率使用情况,对已指配的800MHz频率有权进行调整或改核。
第十条 未经部无委办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频率;严禁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如有违反,部无委办将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无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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